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人生励志网>专题范文 > 规章制度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篇

时间:2023-08-20 09:00:01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篇1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篇2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 制度 物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普运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官方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检查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依据

版权所有:人生励志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人生励志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人生励志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